近日,我局收到市国有房产中心来函,公共租赁住房C型保障对象中,1户保障家庭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申请重新核定保障标准;1户保障家庭存在不动产登记。
根据《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意见》(榕政综〔2017〕1768号)、《“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租赁住房租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人社规〔2025〕2号)有关规定,自愿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家庭,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我市城区保障住房。经复核保障家庭成员在四城区名下有房产的,不再符合租赁保障条件。
经核查,现重新核定1户保障家庭的保障标准(见附件1);取消1户家庭保障资格(见附件2)。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3月27日-4月2日)。公示期间欢迎群众以来电、来信、来访的形式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和意见。
电话:87119523,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1号楼917,邮编:350026。
附件: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