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收到市国有房产中心来函,公共租赁住房C型保障对象中,1户保障家庭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申请重新核定保障标准。1户保障家庭自愿放弃保障资格。
根据《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意见》(榕政综〔2017〕176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我市城区保障住房,社保断缴6个月内保留住房保障资格,断缴次月起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经核查,现重新核定1户保障家庭的保障标准(见附件1),取消1户家庭保障资格(见附件2)。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10月23日-10月29日)。公示期间欢迎群众以来电、来信、来访的形式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和意见。
电话:87119523,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1号楼917,邮编:350026。
附件1 福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C型保障对象调整保障标准名单 .xlsx
附件 2 福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C型保障对像取消资格名单.xlsx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