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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党委人才党员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11-30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心党委工作,加强对人才党员的管理,推进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人才党员职责和义务

第一条 党员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编入党的一个组织,按期参加组织活动和缴纳党费,认真执行党的决议,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条 人才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

第三条 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勇于与违法乱纪的人和事作斗争,诚实劳动,勤俭致富。如党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将取消其五年内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条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公无私,乐于奉献,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当国家、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

第五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敢于抵制社会上的丑恶现象,并与之作斗争,在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等方面走在群众前头。

第二章 人才党员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提高党员素质。

第七条 党组织关系在中心党支部的人才党员,必须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和管理,按照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 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活动和“三会一课”,及时交纳党费,严格履行义务,充分行使权利。

第三章 人才党员登记制度

第九条 人才党员应在组织介绍信有效期内及时向组织关系接收党组织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

第十条 人才党员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时,应将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基本资料登记备案。

第四章 人才党员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人才党员当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变动时,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的支部委员或党建指导员汇报。

第十二条 人才党员每半年至少应向所在党支部的支部委员或党建指导员汇报一次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

第五章 预备党员考察制度

第十三条 人才党员中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应及时将转正申请上交中心党委。

第十四条 人才党员中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应积极参加党委组织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预备党员培训班学习、预备党员党的基本知识考试。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标准,各党支部应及时对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表现进行考察,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预备党员办理转正手续。

第六章 党费收缴制度

第十 人才党员要增强组织观念,自觉交纳党费,根据实际收入,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主动及时的将党费上交党组织。

第十 遇到特殊情况,经所在党支部同意,人才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为其交纳或不缴。但不缴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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